工信部信管局近期对已备案网站进行了核查,发现我省存在ICP主办者未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其网站备案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的情况。
请相关企业按函件要求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核查整改工作,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网站,我局将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置。
整改要求:
网站主办者应在网站页面底部中央位置标明该网站的备案编号和备案系统查询链接
举例:
赣ICP备2020122号-1
链接地址:
https://beian.miit.gov.cn/
相关法律法规: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93018.htm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通知:
请各网站主办者尽快完善网站底部链接。感谢您对互联网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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